一、委公务印章由专人管理使用。委行政公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。财务公章由财务人员负责保管。公章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动用,专管人员也不得随意将公章交给他人使用和管理。公章专管人员因事、因病、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,须向主要领导请示批准后,指定人员代管,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,并交代用印注意事项。印章使用保管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,妥善管理、使用印章。如发生印章丢失、在用印过程中发生失密泄密或其他事故而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,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二、严格公章使用审批手续和和审批权限。使用公务印章必须坚持“先批准、后用印”的原则。(一)使用单位行政章。所有文件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用章。(二)使用单位财务章。严格执行相关财经纪律和制度管理规定,大额政府采购支出、业务经费支出及其他支出需使用财务章的,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。涉及银行账户开立、变更、撤销、支付等事项须加盖单位法人章的,由主要领导签字同意。批准人应当在公文送审稿或用印资料原件上签字。事情特急而批准人又无法签字的,经请示批准人同意后,可先加盖公章,事后补办签字手续。
三、用印经办人员要严格把关审批手续齐备方可用印。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,须认真审核用印文稿签批手续是否完备,对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,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。
四、盖章位置要准确、恰当,印迹要端正清晰,公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,不漏盖、不多盖。严禁在空白介绍信、空白便函、空白证件等上用印。
五、严格控制将公章带出单位外使用,确因工作需要带出使用时,须经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,并由印章专管人员携带外出使用。
六、需刻制新公章时,须报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,由公章专管人员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。新公章启用时,要进行登记,并印发启用通知,明确启用新公章、作废旧公章的年月日。停止使用的旧公章,应按规定上交、封存。